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了全面贯彻《安全生产法》,落实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,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,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
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、搬运、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,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(包括场所和设施)。
第三条
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,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,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,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。
第四条
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,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。
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
第五条
单位必须按照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重大危险源辨识》(GB18218-2000)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,并填写《重大危险源申报表》,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。
第六条
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,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、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,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。
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
第七条
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、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、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,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。
第八条
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,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: (一)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; (二)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; (三)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; (四)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; (五)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。
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
第九条
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: (一)危险源辨识和评估; (二)危险源监控和检查; (三)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; (四)培训和宣传; (五)监督和考核。
第十条
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应包括: (一)识别危险源; (二)评估危险源的危险性; (三)确定危险源的控制措施。
第十一条
危险源监控和检查应包括: (一)定期检查; (二)专项检查; (三)隐患排查; (四)记录和报告。
第十二条
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应包括: (一)应急预案; (二)应急演练; (三)事故调查和处理; (四)事故报告。
第十三条
培训和宣传应包括: (一)安全培训; (二)宣传教育; (三)宣传资料。
第十四条
监督和考核应包括: (一)安全监督; (二)安全考核; (三)安全奖励。
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
第十五条
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: (一)应急组织机构; (二)应急响应程序; (三)应急救援措施; (四)应急物资和设备; (五)应急演练。
第十六条
应急组织机构应包括: (一)应急指挥部; (二)应急办公室; (三)应急救援队伍。
第十七条
应急响应程序应包括: (一)报警; (二)应急响应; (三)应急处置; (四)应急结束。
第十八条
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: (一)人员疏散; (二)医疗救护; (三)火灾扑救; (四)环境监测; (五)事故调查。
第十九条
应急物资和设备应包括: (一)应急救援物资; (二)应急救援设备; (三)应急通讯设备。
第二十条
应急演练应包括: (一)演练计划; (二)演练组织; (三)演练实施; (四)演练评估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二十二条
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。
第二十三条
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